无效施工合同,竣工未验收,对方即使用,能够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吗
无效施工合同,竣工未验收,对方即使用,能够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吗
[ 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2008-8-26 9:21:11  阅读:

问:

个人签订的无效施工合同,竣工未验收,对方即使用,能够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吗??

对方为一家公司,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该公司已经使用该工程近2年,承包的个人能否要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同时是否存在没收非法利益的问题
 
回答:
工程已经交付两年之久,可以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你有权要求付款,而且应当及时行使请求权。
关于没收非法所得,尚未见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这样操作。

补充:提问者的顾虑可能在于,工程虽然属于未经验收而使用,但是,由于合同无效,是否还可以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
个人认为,在最高法院解释中,并没有对合同有效或无效时,未经验收而使用是否可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作区别对待,而是作了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应当认定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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