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家法律禁止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使用的前提。
其次,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虽不合格,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后果
后果有三:
第一,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因为,发包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即视为发包人默认工程质量合格,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二,承包人仍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并不能因发包人使用而免除。
第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并不会影响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对这些部分工程质量,发包人如能证明质量不合格,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
最后,如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可以使用,若未经验收而发包人使用,承包人可否免责?
我认为,双方虽有约定,但是:第一,该约定违法,应为无效;第二,相关规定为“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承包人免责”,意为未经验收即为擅自使用,因此,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约定,或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使用,仍然属于“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发包人自己应承担擅自使用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