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一案件,委托人是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及会计账薄,而公司予以拒绝。现在就该案心得与大家共享。
一,股东是否查阅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根据我国2005年以前实施的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里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可见,该法未授权股东可以查阅范围更为广泛的会计帐薄。 但是,我国2006年起实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就是说根据新法,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
二,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该案中公司要求笔者委托人自己去工商局查阅公司计报表。事实上,股东的确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阅公司会计报表,但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是有权利向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公司亦有提供的义务,公司不能将此义务推给工商登记部门。
本案中,笔者对双方作了大量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在委托人提出查阅会计账薄的合理理由后,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股东查阅了公司会计报表、合理范围内的会计账薄,案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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