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待遇争议的几种情况
上海市工伤待遇争议的几种情况
[ 作者:徐超峰  发表时间:2004-9-17 17:50:50  阅读:

  一,用人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1,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发生工伤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途径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负责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所有费用。
  3,聘用退休人员时,费用标准按条例规定,但由单位支付。
  二,从业人员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也不是按〈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
  1,用人单位已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参加综合保险,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应当按〈办法〉享受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参加综合保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但是按照民法原理,应当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所有费用。
  三,无营业执照或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即非法用工的),发生工伤。
  发生争议时,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费用;
  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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