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费用。
但请注意,该规定并非马上执行,而是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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